| 映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计算、审查、监理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将其违规行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依法负有行政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依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2006年11月1日以前在建工程,按原施工合同约定办理。
附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
附件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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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程类别 |
取费基数 |
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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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建筑工程 |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
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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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政工程 |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 [2003]272号)执行 |
1.2% ~ 0.4% |
注:本办法试行期间,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1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