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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建委 作者: 时间:2007-08-22 17:06:09 点击: 关键字:地铁

武建[2006]240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有标准、支付有依据、监督有办法,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范围,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由现行费用定额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和临时设施费组成。

    第四条 市、区安全生产监督和市场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单位工程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为计费基数,按本办法规定的费率计取(见附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审定的“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进行调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并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中。

    第七条 市造价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发布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

    第八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和投标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在编制、审查工程概(预)算、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足额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九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包括建筑施工超标准排污、防噪音设施等措施费用。若发生上述费用,应当另行计算,列入工程造价,并计取税金。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本单位的开户银行(或出具“资金证明”的银行)设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帐户,并足额存入按本办法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

    第十一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支付。

    (一) 工程开工时,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80%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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