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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19 15:39:26 点击: 关键字: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9/08/15
【实施日期】 1989/08/15
【内容分类】 铁道
【文号】 国务院令第39号
【法规分类号】 112506198901
【题注】 1989年8月3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9/08/15
【实施日期】 1989/08/15
【内容分类】 铁道
【文号】 国务院令第39号
【法规分类号】 112506198901
【题注】 1989年8月3日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的安全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铁路设施和铁路承运的旅客、货物的安全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 铁路部门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共同维护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六条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七条 旅客必须按规定购票乘车。进站、出站、候车应当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八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二)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三)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四)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五)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

  (六)擅自进入货场或调车场;

  (七)扒乘货物列车;

  (八)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铁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

  (二)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三)在自铁路路基起二十米以内的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四)在线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

  (五)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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