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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19 15:22:25 点击: 关键字: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者均须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须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票款;无车票或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应按所乘线路的单程总票价补交票款,并可加收5倍以下票款。

  四、乘客须在安全线内候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乘车时应先下后上;车到终点,乘客应全部下车。

  五、主动照顾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优先上、下车并让座。

  六、可免费带领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下同)以下的儿童乘车,带领两名以上(含两名)的应另行购票。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七、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

  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和宠物以及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尖锐物品进站、乘车。

  九、赤脚、赤膊、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烈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状况危及他人安全者不得进站、乘车。

  十、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清洁卫生。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座席,严禁向轨道交通区域内抛掷杂物、垃圾。

  十一、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机、自动兑币机及有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其损坏的,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二、应当服从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生纠纷时,可向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行。

  十三、乘客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条例》设定的罚则予以处罚。

  十四、本守则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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