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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27 10:49:26 点击: 关键字:规章制度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

  第四条 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

  (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

  (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本暂行规定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

第二章 地铁建设规划管理

  第七条 地铁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地铁建设规划进行。

  深圳市地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铁建设规划)包括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地铁建设工程根据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地铁办审核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

  第九条 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地铁公司根据路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分期实施。

  第十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地铁建设根据规划需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征用或收回;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拆迁、安置。

  第十三条 地铁建设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向地铁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地铁建设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地铁公司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地铁建设单位有责任保护地铁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

  对地铁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地铁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

  第十五条 地铁建设需要拆迁、改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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