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卖艺、躺卧、追逐打闹、无故较长时间滞留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秩序的行为;
(四)携带超过标准的物品乘车;
(五)携带活体动物等其它违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治安管理协助义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协助治安管理部门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治安秩序:
(一)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报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其接受治安管理部门指导和培训;
(二)组织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安全隐患;
(三)预防、制止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轨道交通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对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做好其他治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客流量上升的应对措施)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足够运力,疏导乘客。
第二十九条 (限制客流、停运{部分停运}的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安全运营的紧急情况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其他措施难于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可实行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并立即报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的程序)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广告等,须经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同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安全防范义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处理突发性事故的应急方案并定期组织各种形式演练。
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时,应当立即使用广为人知的方式告知乘客,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障碍,恢复运行。不能及时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疏散乘客,乘客应当服从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二条 (车站、车厢安全设备配置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车厢内按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相应的灭火、防护、报警、救援器材和设备,保障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以及电力、电信、供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组织工作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运营。
事故调查结论和事故责任由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有关行政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