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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竣工验收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移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资料。市规划、市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可供共享的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管线档案管理系统。对处于城市轨道交通电缆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审批时,规划、市政部门应当提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电缆的施工要求。
第二十条(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的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行为:
(一)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信频率;
(二)利用城市轨道交通桥墩进行作业,在过江隧道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水域抛锚、拖锚;
(三)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它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的地面线路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或高架线路两侧,修建影响司机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影响司机了望及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
(六)其他危害、损害城市轨道交通及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和保护,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列车的正常运行,并制定服务规范,安全运送乘客。
电力、供水、通信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用电、用水、通讯需要,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二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维护义务)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标志醒目。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志;文明服务,用语规范;报站及时、播音清晰;车站区域内应有相应的路向标志。
第二十四条 (乘车规范)
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动不能自理的人、酗酒者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应当由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
第二十五条 (车票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车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发行或委托发行,车票所有权属发行单位所有。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
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蓄意逃票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按城市轨道交通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无效车票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管理单位收回。
第二十六条(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环境、乘客正常乘车的禁止行为)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涂抹、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卖、兜售、卖艺、停放车辆、搭客、派发传单等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及乘客正常乘运的行为;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列车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捡拾垃圾;
(二)擅自销售物品;
(三)乞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