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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伤亡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保护现场,维持秩序;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并依法处理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
第三十四条 人员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与当事人及其亲属依法协商处理,公安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因违章进入、穿越、攀爬轨道交通设施造成人身伤亡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