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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大运量的城市地面、地下和高架快速轨道客运交通系统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隧道、高架桥、地面线路、轨道、车站(含出入口,地下通道和高架的过街人行天桥)、车辆、车辆基地、机电设备、信号系统、通信系统、控制中心和其它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的具体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分期建设、集中管理、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