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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6-18 17:19:10 点击: 关键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计划。

  第三条 技术创新计划包括技术开发、工业性试验、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高技术产业化、技术中心建设和新产品试产等内容。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依据是:

  (一)市场需求;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三)国家产业政策;

  (四)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五)全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五条 编制技术创新计划的原则是:

  (一)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

  (二)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生产;

  (三)以产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

  (四)技术创新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六条 技术创新计划的选项范围是:

  (一)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装备与相关工艺、技术;

  (三)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

  (四)适用于多个行业的共性技术;

  (五)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六)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第七条 申请技术创新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初审后,将建议项目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

  第九条 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建议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条 经贸委审定建议项目,并将审定的项目送贷款银行进行初评估。

  第十一条 过银行初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领域的经济、技术与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报送国家经贸委。

  第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审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编制技术创新计划,下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新产品试产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填写《xxxx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并附部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用户意见和检测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申报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十五条 国家经贸委聘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新产品试产项目提出评议、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国家经贸委对新产品试产项目终审后,编制下达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

  第十七条 国家经贸委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颁发“国家级新产品”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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